甘肃省收藏协会文房四宝艺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甘肃省收藏协会文房四宝艺术委员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是由文房四宝艺术收藏爱好者、民间文化和书画创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的文化学术交流团体,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团结广大文房四宝艺术收藏爱好者、民间文化艺术和书画创作者,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收藏品交流和创作研讨活动,弘扬民间文化艺术,推动精神文明建设、促进传统文化的繁荣发展。
第四条 甘肃省收藏协会文房四宝艺术委员会接收省收藏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登记管理机关是甘肃省民政厅,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 甘肃省收藏协会文房四宝艺术委员会办公地址:兰州市天水中路19号15楼
联系电话:0931—8612462
网 址:http: //www.wfsbshys.com
邮 箱:15002580776@126.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甘肃省收藏协会文房四宝艺术委员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开展学术研讨、交流、推广,进行藏品及创作艺术品评选、推荐和编辑出版活动。《新艺术》报作为内部交流资料,刊发委员会活动信息、发表委员藏品以及创作作品,供委员切磋交流。
(二)、创建收藏和创作工作网络体系,纳贤聚才、扩展收藏领域、丰富收藏品类、提高创作质量、发展民间文化艺术。
(三)、组织各种形式的委员藏品以及创作作品交流、展览、拍卖和各类知识讲座、交流研讨活动,进行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 “甘肃百名艺术家作品展览”活动,作为委员藏品、作品推介窗口,不断推出优秀收藏品、艺术作品和优秀收藏家。
(四)、加强与收藏家、艺术家的广泛联系,为他们穿针引线,铺路搭桥。及时向省上和国家收藏以及文化艺术机构推荐收藏成果、举荐艺术人才。文房四宝书画艺术网作为委员会对外网络交流平台,积极宣传,扩大影响,树立形象。
第三章 委 员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委员为具有合法身份、热爱收藏艺术事业、具有一定艺术专长,思想健康进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委员会的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委员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
(三)、在本委员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者专长;
(四)、有藏品和作品,有较高的文化素质。
第九条 委员入会的程序:
(一)、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简历、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三)、缴纳会费和《委员证》工本费,由秘书处发给《委员证》;
(四)、在文房四宝书画艺术网和《新艺术》报进行公告。
第十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权、被选举权和重大事项表决权;
(二)、参加本委员会举办的展览、交流、讲座和联谊等活动的优先权;
(三)、对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管理监督权。
(四)、享受本委员会为委员提供的鉴定、咨询、代理、艺术包装等优惠服务。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申请委员会协会进行保护。
(五)、优先在文房四宝书画艺术网和《新艺术》报进行宣传展示。
第十一条 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委员会的章程,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按时交纳会费;
(三)、委会本委员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四)、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包括公益性活动);
(五)、及时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反馈信息。
第十二条 会费超过半年不交者,时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委员如有严重违反委员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并在文房四宝书画艺术网和《新艺术》报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委员在对外交往中如未经委员会同意或认可,所发生的一切违章违纪问题,其行为后果自负、委员会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四章 委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代表大会,其职权范围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进行换届选举;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委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委员代表大会每届期限为一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五章 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委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聘请专职工作人员全天候进行管理,并为委员服务。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委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组织召集委员代表大会
(四)、向委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定;
(六)、决定有关委员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电话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般任期为一年。特殊情况经选举通过可连任,没有期限和年限限制。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为委员会最高监督机构,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一切活动可以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由委员代表、理事代表、常务理事代表和分支机构代表组成,可选举产生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要成员可列席常务理事会,有权要求常务理事会对委员代表提出的建议和要求进行研究讨论。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任期与常务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进行换届选举。
第七章 会长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会长为本委员会指定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候选人,任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负责人。
(四)、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五)、代表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及协议;
(六)、代表委员会出席和参加外事活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和工作会议。
第三十一条 会长可兼人委员会秘书长,领导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八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 凡委员在15人以上的机关、单位、企业、以及县、市、区,可设立分会。经委员会提名并经委员选举,可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一名,领导分会日常工作。分会长可提名选举为协会副监事长人选,分会副会长可提名为协会副秘书人选,分会秘书长可被提名为常务理事人选。
第三十三条 凡条件成熟的,可向秘书处上报相关资料。经过委员会常务理事研究通过,下发文件、办理证件、授予铜牌,同时召开成立大会。
第三十四条 分会可在报经委员会通过后自行组织活动,并以分会名义团体参加委员会组织的一切活动。分会的开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3名理事人员担任领导职务;2、有办公或经营场地;3、有开办经费和活动资金;4、有办公设备;5、有完整的工作计划和方案。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为了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全省委员不足15人的各市、州设立办事处,代理委员会在该地区的一切业务,发展并向委员会推荐委员。
第三十六条 经过委员会秘书处审查确认,并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发任职文件(办事处主任任常务理事、外联秘书处副秘书长,办事处副主任任常务理事),授予铜牌。
第九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委员缴纳的会费;
(二)、理事会、秘书处、外联中心、创作交流中心成员的赞助;
(三)、热心人士的捐赠;
(四)、单位、机关、部门的资助;
(五)、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经营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委员会费。会费标准为委员每年60元,理事每年100元,常务理事每年140元。由于证件有效期为三年,故会费应该按三年一次性缴纳。
第三十九条 各地分会每年应缴纳1000元管理费,理事会成员每人每年应缴纳1000元赞助费,秘书处成员每人每年应缴纳600元赞助费,分支机构负责人和外联中心及艺术创作交流中心成员每人每年应缴纳300元赞助费,用于弥补委员会的日常开支。以上分支机构和成员如不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不按时在任期内缴纳以上费用,则取消分支机构资格或免除所担任职务。
第四十条 委员会经费开支采取层层审批制。一般300元以下开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由秘书长签发,800元以上3000元以内由会长签发,3000元以上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会长审批签发,方可开支。
第四十一条 本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收支合法、准确、合理,同时接受委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财务收支情况应每季度公示一次。理事会应向委员代表大会作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予以审查通过。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委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委员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委员会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2年6月17日第一届委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甘肃省收藏协会文房四宝艺术委员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日期起生效。
201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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